快看~金山卫、亭林要征地了!!
随着金山建设发展,金山正在逐渐变化。这不,小编今天看到近期金山这些地方有征收土地的消息,走过路口,你看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72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市政道路(金山第二工业区海金支路(海金路—沪杭公路)(暂定名)道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1、金山卫镇永久8组9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6.3平方米、建设用地128平方米、未利用地123.7平方米。
2、金山卫镇八二7组700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86.3平方米、建设用地2982.6平方米、未利用地637.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95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82.6平方米、建设用地3110.6平方米、未利用地760.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7]第04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1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78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道路用地(金山第二工业园区道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卫镇永久村3、4、5组、永久村村集体
1、 永久村第五村民小组74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0.5平方米、建设用地609.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永久村第四村民小组490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1.6平方米、建设用地3156.9平方米、未利用地160.6平方米。
3、 永久村村集体10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2.2平方米、建设用地861.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永久村第三村民小组787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84.2平方米、建设用地465.5平方米、未利用地520.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5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58.5平方米、建设用地5093.1平方米、未利用地681.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7]第05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黄俊俊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特此公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58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亭林镇亭东村6、13、15、4组
1、 亭东村第六村民小组37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4.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亭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233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76.9平方米、建设用地4657.5平方米、未利用地2058.6平方米。
3、 亭东村第四村民小组2810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349平方米、建设用地464.9平方米、未利用地1290.2平方米。
4、 亭东村第十五村民小组43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230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832.2平方米、建设用地5122.4平方米、未利用地3348.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9]第02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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