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利用四城区低效用地!福州举行重要会议
盘活利用四城区低效用地!福州举行重要会议
海西房产网发布时间:2024.10.28来源:海西房产网
此次专项规划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从不断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出发,紧密结合福州实际,科学编制规划成果,创新政策机制,夯实项目清单,加强政策机制对项目实施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引导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近日,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征求意见会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
与会人员听取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介绍,立足部门职责职能,从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商业发展需求、城中村改造模式、土地收储、项目推进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规划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从不断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出发,紧密结合福州实际,科学编制规划成果,创新政策机制,夯实项目清单,加强政策机制对项目实施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引导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福州出台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2024年6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作商业设施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福州市四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不包含鼓楼区、台江区和仓山区金山工业园区橘园洲片区,晋安区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产业发展和古城保护中心、金城民营科技工业集中区)符合要求的存量工业或仓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上述用途存量用地建设批发市场、酒店两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批发市场、旅馆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现状保留使用、内部改造、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四种方式实施工业或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以下简称“工改商”),其中改作旅馆用地的,应当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再开发。
按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价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具体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近日,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征求意见会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
与会人员听取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介绍,立足部门职责职能,从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商业发展需求、城中村改造模式、土地收储、项目推进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福州市四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规划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从不断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出发,紧密结合福州实际,科学编制规划成果,创新政策机制,夯实项目清单,加强政策机制对项目实施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引导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福州出台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2024年6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作商业设施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福州市四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不包含鼓楼区、台江区和仓山区金山工业园区橘园洲片区,晋安区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产业发展和古城保护中心、金城民营科技工业集中区)符合要求的存量工业或仓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上述用途存量用地建设批发市场、酒店两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批发市场、旅馆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现状保留使用、内部改造、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四种方式实施工业或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以下简称“工改商”),其中改作旅馆用地的,应当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再开发。
按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价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具体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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