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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征地啦!因为这两条道路…

  蕞新消息!金山又将开始征地啦!这次征地涉及的范围是这些区域,快来看看是不是在你家附近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1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工业用地(金山工业园区金山第二园区CB_201805001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1、 永久村第三村民小组2419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358.3平方米、建设用地523.6平方米、未利用地2315.8平方米。

  2、 永久村第四村民小组348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19.3平方米、建设用地1587.4平方米、未利用地376.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768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77.6平方米、建设用地2111平方米、未利用地2691.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8]第04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38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道路用地(金山卫镇查山路(龙航路-老红旗港)道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1、 农建村联丰第六村民小组154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3.6平方米、建设用地488.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4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3.6平方米、建设用地488.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7]第03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49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公路用地(金山卫镇海帆路(龙堰路-龙航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1、 农建村联丰第六村民小组904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25.9平方米、建设用地1339.9平方米、未利用地582平方米。

  2、 农建村联丰第五村民小组10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14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26.6平方米、建设用地1339.9平方米、未利用地58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7]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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