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第 19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规范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 号)的要求,结合 1/2
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 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
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
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 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
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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