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第11组与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湖口县粮食局土地转让纠纷案
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第11组与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湖口县粮食局土地转让纠纷案
原告: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代表人方荒保,该组组长。代表人吴泽吉,男,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务农,住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该组村民。
原告: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第11组。代表人柳仁贵,该组组长。代表人柳泽文,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务农,住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11组,该组村民。
原告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金山村第11组与被告流泗镇人民政府、湖口县粮食局、第三人湖口县油脂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口县流泗镇流泗村第4组代表人方荒保、吴泽吉,原告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第11组代表人柳泽文,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辉明,被告流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江湖、被告县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头部次开庭后,两原告申请追加湖口县油脂公司为第三人,本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二原告为头部被告辖区内两村民小组。1985年3月27日,因经济发展需要,头部被告与二原告所在的流泗村、金山村委会决定联合兴办流泗油化饲料厂。该厂共占用二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16.5亩,其中头部原告被占用水田2.2亩、旱地5.4亩、荒地6.9亩。第二原告被占用荒地2亩。作为条件,该厂建成后,承担了上述被占用土地的农业税及青苗补偿费,并安排了二原告的20名村民进厂就业。纠纷的发生源于2002年4月15日,二原告原已安排就业的20名村民被厂方突然告知:即日起厂方将不再安排他们上班。经事后多方了解得知:原流泗油化饲料厂于1996年已被头部被告整体出售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为此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第二被告接受该厂后一直经营至今。但上述整个事情经过,头部、第二被告均未曾对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告知。直到原告方20名村民被告知停止上班后,二原告才通过种种渠道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二原告全体村民十分愤怒,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二被告未经村民集体同意,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将本属二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法转卖,其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996年5月6日所签订的关于流泗油化厂转卖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占用二原告土地16.5亩,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两原告于1985年3月27日与流泗油化饲料厂签订的《关于油化饲料厂占用土地的协议》。旨在证明流泗油化饲料厂占用了二原告的田地共16.5亩,农业税长期由厂方负担,每年年终按当年的税率向二原告一次付款,同时厂方还安排了二原告20名劳力到厂方上班。二原告对厂方占用的土地仍有所有权。
2.二被告于1996年5月6日签订的《关于流泗油化厂转卖协议》,旨在证明头部被告将二原告所有的16.5亩土地出售给了第二被告这一事实存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证人殷细乐到庭作证:证明1985年5月第三人占用了原告方的土地,安排了原告方20名劳力上班。1996年厂子卖了。2002年6月第三人才将两被告的转让协议正式交给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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