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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蕞新3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66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第四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5376.9平方米、建设用地 1295.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6672.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1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66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运河村第七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0.3平方米、建设用地 1068.4平方米、未利用地 21622.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2741.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1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66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7984.4平方米、建设用地 958.2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8942.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行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行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1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 张翠英、凌玲、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金山大道1800号

  2019年12月27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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