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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堰、亭林、金山工业区这几块地要被征收啦!

  根据金投土[2020]041号,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0]44号批文,国家拟征金山工业区保卫村第二组、张堰镇鲁堰村第二组、桑园村第八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沪府规[2019]38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6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本告知书发布后,金山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工业区保卫村、张堰镇鲁堰村、桑园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1月22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根据金投土【2020】044号、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0】4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8、12、5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沪府规[2019]38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6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本告知书发布后,金山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1月21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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