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蕞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0]51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道路广场用地(G228公路(镇南新开河-古岗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漕泾镇东海村村集体、东海村8、7、12、5组
1、 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村集体84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5.3平方米、建设用地159.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第七村民小组176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6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第十二村民小组1874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76.3平方米、建设用地2206平方米、未利用地362.5平方米。
4、 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第八村民小组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第五村民小组191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96.4平方米、建设用地52平方米、未利用地388.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049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326平方米、建设用地2417.5平方米、未利用地751.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9]第04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0年9月2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宋杰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2020年9月7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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