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金山8名农民工干活3个月却被告知一分钱也没有怎么办?
2020年10月,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协议到期后,食品公司需将厂房恢复原状。协议到期时,食品公司经营者符某雇佣于某等8名来沪工人为厂房铺设地坪,并承诺工程结束后结算工资,材料款先由于某垫付。2021年1月19日工程完工,符某以工程质量不符合武某验收标准为由,不愿支付于某等人工资和材料款。年关已近,于某等人焦急万分,钱没到手,回家过年不安心。在符某处多次碰壁后,于某等人来到廊下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看着于某等人穿着满身是灰的衣服赶过来,调解员赶紧上前接待,引导焦急的于某整理思路,陈述事情的来龙去脉。
在调解中,符某、于某等工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双方言辞越来越激烈,人民调解员立即予以制止,先用“同理心”对符某进行劝导:“虽然你现在是老板, 但你也是从工人起步的,体会过做工人的心酸与不易,做人不能忘本!”随后又对工人们进行心理疏导:“你们没有拿到工钱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做事要讲方式方法,吵闹只会适得其反。”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才慢慢冷静下来,愿意进一步调解。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保证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双方工作。向符某指出,于法而言,于某等人按照你的要求为厂房铺设地坪,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口头协议,依法成立的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现在工程已经完工,你单位理应支付于某等人工资以及垫付的材料款。现在,武某提出于某等人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要求,主要责任在你。从情理讲,于某等工人背井离乡来到上海工作,为上海的城市建设添砖加瓦,工作也很辛苦,现在将近年关,等着拿到工钱、早点回家和家人团聚过个好年,这份心思你应该懂,你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调解员的一番话,说得符某连连点头,同意马上结算费用。
调解员随后又劝慰于某等人:“你们不要着急,符某这边已经同意支付你们工钱了,我再与他们商量一下工钱尽快发给你们。”于某等工人这才放下心来。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调解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工人们在现场收到了工钱,并对调解员连连致谢。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欠薪纠纷,由于食品公司、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也未约定施工标准,造成了农民工维权举证困难。由于符某没有将施工标准交代清楚,发现问题后,也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导致地坪铺设不符合武某要求。于某等已经按照行业惯例、标准完成了符某交付的任务,因此符某应当承担给付报酬和材料款的义务。《民法典》头部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调解中,调解员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运用共情、温暖、单独沟通等方式进行调解,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温暖了农民工在外漂泊的心,体现了人民调解高效便捷服务方式和热心为民的宗旨。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金山8名农民工干活3个月,却被告知一分钱也没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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